周兴是海南海口人,2013年3月,他以母亲、妻子的名义注册了一家机电公司,主要经营输变电配套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工程等。虽然公司股东是母亲和妻子,但实际上公司经营和管理均由周兴负责。起初周兴经营还算顺利,签下了一些合同,尤其是与海口某照明公司及孟某的两份合同,合同价款近30万元。照明公司向周兴公司购买箱式变电器2台,合同价款17万元。2013年7月,在周兴的催促下,对方将14万元合同款支付到周兴个人账户。同年10月、11月,同样与周兴公司签订了购买变电箱合同的孟某支付给周兴9.15万元。
收了合同款后,周兴拿了1万元支付购买变压器的定金,其余的钱都被他拿去买彩票和赌博了。在照明公司催促下,他退了6000元。钱花了,周兴没办法履行合同,便偷偷将公司搬离注册地址,一直不给合同方还钱。无奈之下,对方报警。警方介入后,周兴退了6000元。
2014年8月25日,周兴到海口市公安局红岛边防派出所投案。2016年9月12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周兴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周兴不服,上诉称,其与照明公司、孟某签订合同过程中,其已经履行合同,也没有失去联系,同时,所得款项部分用于项目,部分用于日常花销,不构成犯罪。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周兴将收到的合同款挥霍殆尽,在被害人催促履行合同后,周兴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且拒不退款,后又将公司搬离注册地址,导致被害人无法联系到他,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亦实施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拒不退还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周兴主动投案,部分退赃等情节,今年3月3日,海口市中级法院改判周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