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院:贯彻约谈制度 规范司法行为
2018-05-14 09:31:00  来源:邳州检察

  自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在上级院的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目标,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牢牢树立问题导向,在排查问题、整改问题和预防问题上下工夫,从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问题入手,针对容易忽视的流程节点、容易规避的章程规定、容易懈怠的司法行为,认真查摆,切实进行集中规范和整改,全面实现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预期目标,取得明显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一)以案件监管为抓手,筑牢规范司法行为的监管堤防。 

  一是依托案件监管部门,全程监控案件信息。凭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置的流程节点,全程监控案件信息,从中发现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程序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面强化案件日常管理同时,由案管中心每季度巡查一次,并开展半年执法质量讲评,在实时监管、提醒修改、督促整改的基础上,针对流程运行过程中出现易错点、常错点开展案管微讲堂、案管下科室,通过面对面指导、点对点纠错,切实解决干警流程运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是依托专项核查,减少不规范司法行为。针对易发生不规范问题的案件,开展法律文书公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案卡填录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程监控等三项专项核查活动,对办结的重点案件全面进行评查,在办案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人重点抽取评查,发现问题逐一整改;对易发生不规范问题的岗位,通过案件评析会、案管通报会、部门剖析会等形式,剖析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产生的原因,切实寻找整改的方向。 

  (二)以提升素能为目标,落实规范司法行为的主体责任。 

  一是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有利契机,积极打造“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各部门定期召开科室会议,分析研判司法规范化工作情况,就办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深入的讨论和整改,确保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真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司法问题,促进全体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把规范司法的要求真正内见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在专项整治中立行即落,狠抓督检,由院领导带头,定期带领检务督查组对全院干警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在全院通报。同时,切实发挥院检委会委员的“导师”引领作用,根据各委员专长对干警进行“一对一”及“多对一”的“捆绑式”定向指导,以提升干警规范司法综合能力。  

  三是通过“规范司法行为,提升群众满意度”系列活动,组织青年干警下基层广泛听取基层各界意见与建议,通过“走出去”与“接地气”,更好地听民声、解民意,在熟悉群众需求基础上,不断转变工作方式、工作理念,以促进司法规范化意识和水平。 

  (三)以检务公开为宗旨,实现规范司法行为的倍增效果。 

  一是以便民利民为目的,整合案件管理、控告申诉和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的职能和人员,建立了一站式检察为民服务大厅,便于来访群众完成案件查询、控告申诉、法律咨询等问题。同时,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创新检务公开形式,深化检务公开内容,有效推进了检务公开工作。如,在大厅内设立了电子监督台,公开院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每个检察干警的姓名、职务、照片、电话等信息,增强了干警责任意识,畅通了群众监督渠道。 

  二是依托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适时公开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案件信息及最新法律法规,并与网友实时互动,收集线索,答疑解惑,打破了检察工作神秘感,提升了检察工作亲和力。 

三是坚持以规范化为标准尺度,着力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办案程序性信息、检察事务等公开工作。充分利用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平台和网上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及“邳州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畅通检务公开和社会监督渠道。通过开展案件信息公开“案管行”活动,向辖区内律师事务所、人民监督员及有关单位宣传案件信息公开的同时,注重收集对规范司法行为的意见及建议,通过问题导向机制,促进司法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二、存在问题 

  (一)司法理念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个别检察干警为民理念和规范意识没有牢固树立,思维停留在老的办案模式上,重实体轻程序,忽视对公民合法权利保护;对公安部门监督存在畏难情绪,重配合轻监督,监督手段不够规范,监督纠正问题不够及时和深入。 

  (二)人员编制和规范司法行为要求不相适应。案多人少问题仍然存在,规范司法行为后随着办案流程和工作量的增加,一线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影响了办案质量。 

  三、建议要求 

  (一)规范审查逮捕案件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每案提审的要求;严格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的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办案。 

  (二)加强廉政风险建设和作风建设。在提升业务能力, 

  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侦监队伍的同时,注重加强作风建设,坚决杜绝简单粗暴、态度蛮横、特权思想的不良作风存在;坚决杜绝利用职权违规插手纠纷和干预案件的违纪行为存在。 

  (三)规范侦查活动监督行为。针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视情况口头纠正、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进行立案监督或追捕漏犯,不能因考评而拆分案件、弄虚作假或虚报。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