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能够收回或者收取非法高额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出借的资金中预先扣除,将扣除过利息的资金再借给对方。这种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利息就是民间俗称的“砍头息”。
【典型案例】
2015年5月,张某向石某借款10万元,并向石某出具本金为10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期为三个月,月利息为2分钱。石某在将10万元资金银行转账给张某后,当天即让张某取款2000元现金交给自己。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借款,石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千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记载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石某实际交付给张某的借款金额为98000元,2000元应视为预扣的利息。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偿还石某借款本金98000元及相应利息。
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砍头息”行为,扰乱国家经济秩序,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构成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能够收回或者收取非法高额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出借的资金中预先扣除,将扣除过利息的资金再借给对方。这种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利息就是民间俗称的“砍头息”。
检察官提示:对于借款出借人,要规范出借行为,不要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仍会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构成“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法院还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借款人来说,不应盲目借贷,要保存好借款资金往来的相关凭证,当发生纠纷时,出借人如果连同“砍头息”要求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可以抗辩借款人“砍头息”系违法行为,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