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间,门某、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向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运送废钢的过程中,采用在陈某某的废品收购点先卸下部分废钢,更改车号牌进厂过磅、卸货后不经过磅直接出厂,再将车辆驾驶至陈某某的废品收购点更换成轻车斗再次进厂,之后再出厂过磅的方式共诈骗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陈某某,陈某某在明知门某等人销售的废钢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陈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陈某某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