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凡某某系恋人关系,凡某某告知过刘某某微信登录及支付密码,2020年1月5日凌晨,趁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凡某某的微信,将其微信钱包里中的5万余元转到自己微信账户,并将转账记录删除,次日凡某某发现后,找刘某某询问,刘某某一直否认,凡某某遂报警。案发后刘某某将钱款返回给凡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2020年8月,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示】
第三方支付的便捷导致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妥善保管自己的支付密码及登录密码尤为重要,为自己的账号安全,请不要将自己的密码泄露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