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年1月11日在邳州市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徐炜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过去五年的工作回顾
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强诉讼监督,持续狠抓队伍建设,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五年来,先后荣获“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科技强检示范院”、“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先进基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江苏省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江苏省公正司法示范点”、“徐州市政法标兵单位”、“徐州市先进检察院”等荣誉,开创了邳州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一、围绕中心主动作为,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强化服务发展使命担当。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成立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公室和非公经济检察维权服务中心。联合公安、国土、国税、地税等20家单位共建“两法衔接”平台,共录入各类行政处罚信息347条,监督立案4件5人,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积极开展“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活动,深入推进预防跟踪问效大走访,与市36家行政机关和重点企业建立职务犯罪预防联席会议制度,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124次。
创新举措维护经济秩序。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捕诉金融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假冒注册商标等案件176件304人,从快办理了社会影响较大的“鼎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2亿余元的刘某某等人利用微信组织、领导传销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全力护航经济发展。坚持正本清源,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10676件,坚决杜绝“不良记录者”进入招投标市场。
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聚焦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积极参与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专项行动,对涉嫌生产销售“地沟油”、“毒牛肉”、“假化肥”犯罪的10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快捕快诉,其中依法提起公诉的鲁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办理的公安部挂牌督办、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的苑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治疗糖尿病药品案,得到了徐州市主要领导重要批示。
二、打击犯罪钝化矛盾,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平安邳州建设。
认真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主动克服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通过创新简易程序案件“批量审”和“拘后诉”等制度,提升办案质效,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2964件3930人,提起公诉5314件7158人。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出台《关于检察人员介入引导侦查活动的意见》、《关于排除非法证据实施细则》等制度,捕诉质量进一步提升,无错捕、错诉,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100%。
切实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坚持以调为先、以调促和,运用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等机制,共调解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409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徐州率先建成集“信、访、网、电”于一体的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建成开通了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畅通了群众诉求渠道。不断完善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诉访分离、联合接访等制度,共受理群众来信386件、来访576人,成功化解了历时23年之久的蔡某某信访案、省院徐安检察长批示的杨某某死亡信访案等案件,案件办理、答复的做法成效得到了省院充分肯定。我院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涉检信访先进单位”,并连续多年实现涉检信访案件进京赴省的零上访,为我市信访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联合团委、妇联创新建成“水杉成长法制教育基地”,把护苗行动、青少年维权、法律宣讲融入其中,工作实效得到了省司法厅、妇联的高度评价。不断延伸检察触角,牵头在邢楼镇成立全省首家“关爱留守儿童辅导站” ,被国家卫计委立项。进一步健全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司法救助32人,发放救助金21万余元。创新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新模式,成立全省首家“社区矫正检察室”,实现社区矫正人员无脱管、漏管。对在押在矫人员进行“国学教育”,充分发挥道德感化的重要作用,改造成效明显提升。
三、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推动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
突出重点,加大查办力度。围绕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领域,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96件101人,渎职侵权案件30件44人,其中多起案件被评为省、市检察机关“精品案例”。查办的土地规划、涉农补贴、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了群众利益,得到群众好评。查处了徐州看守所原所长蔡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贾汪区原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王某受贿案、徐州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原局长朱某某受贿案等案件,干警敢于担当、精细化办案的工作作风得到了上级院的高度评价。反贪污贿赂局被江苏省检察院荣记集体二等功,反渎职侵权局被徐州市检察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智慧侦查,提升办案质效。反贪、反渎部门作为省院对接新刑诉法试点单位,全力打造“智慧侦查”品牌,在全省率先成立“侦查信息科”,全面提升侦查技术水平。通过建立“拷贝复制”、“专线查询”、“绿色通道”,丰富了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司法办案的信息化水平走在全省前列,工作经验被省院向全省推广。
综合施策,强化预防教育。在全省创新打造“法律体检工程”,在国土、国税等8家单位成立“法律体检工作室”,职务犯罪预防取得明显成效。深入落实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各项措施,共计开展预防调查27次,预防分析51次,警示教育172次,受教育人数7000余人。坚持查案和查漏同步,全力推进精准预防,结合案件在有关单位开展案件剖析会24次,切实增强预防实效。
四、强化监督增强质效,切实彰显公平正义主题
不断延伸诉讼监督触角,努力在破解法律监督难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上取得新提升。
加强刑事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积极开展刑事立案、侦查监督,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充分发挥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工作室作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有效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不断加强审判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公诉科被评为“江苏省检察机关两项监督先进集体”。
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建立健全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办理的全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再审改判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例”。积极开展“虚假诉讼查处专项月活动”,严厉打击民间借贷、房屋买卖、企业破产等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共查处虚假诉讼41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当事人犯罪线索25件,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共受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12件,发出检察建议8件,全部被采纳。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强化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完善和落实收押检察、巡视检察等工作机制,对看守所开展各种安全检查179次,确保了监管场所安全。切实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具有严重疾病或社会危险性消除的被羁押对象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42件,均被采纳,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被最高检命名为“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获得了驻所检察工作的最高荣誉。
五、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检各项要求,不断提升廉洁公正司法水平。
强化思想素能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全力推进《卓越检察人才2012-2016培养规划》有序实施,进一步做强“邳检讲坛”、“运河学堂”、“水杉法学社”、“检校合作”、“青年干警模拟检委会”等平台载体,提升了岗位练兵的实效性。五年来,在省市及上级院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中,共获得集体奖项156项,个人奖项282人次。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首批39名检察干警被省遴选委员会确认为员额内检察官,建立明晰统一的权责清单,保障了改革后新的办案机制顺利运行。
加强内外监督制约。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五年来,先后配合省、市人大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7次,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评议4次,邀请市人大常委会视察检察工作8次,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均做到了按期办理并及时回复。以落实“两个责任”为核心,切实加强自身监督,出台《关于规范司法行为构建立体化监督机制的意见》、《检察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文件,加大正风肃纪力度,确保纪律红线。五年来,队伍没有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积极推进“互联网+检务公开”,形成了门户网站、检察微博、检察微信“三位一体”的“邳检网阵”。用新传媒技术引领检务公开,搭建起检民互动交流平台,共发布微博3320条、微信66期,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3737条,重要案件信息77件,公开法律文书1722份,检察工作透明度显著提升。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共对14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七种情形”告知,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公信力。
各位代表,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们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继承中发展,在务实中创新,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具体的工作实践使我们深刻体会到,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忠诚履职,才能确保检察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始终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能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只有始终融入大局、服务发展,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检察职能;只有始终坚守底线、敢于担当,才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只有始终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才能不断谱写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新篇章!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市委和徐州市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充分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仍需不断强化和提升;二是部分检察干警不能适应检察改革的新要求;三是少数检察干警的司法办案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
各位代表,今后五年是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阶段,也是我院立足新起点,迈向新目标,实现新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充分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惩治职务犯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全力推进司法办案“均衡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邳州,奋力谱写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邳州篇章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坚持紧贴中心,在积极主动、奋发作为中倾力服务改革发展。紧紧围绕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创新工作机制,在服务“11555”产业集群、“两高两路两枢纽”工程等全市重点工作上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强化对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促进绿色发展。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涉及公共安全监管的监督和涉及社会保障、公共空间治理等问题的监督,全力服务民生,促进共享发展。
二是坚持高效履职,在迎难而上、克难求进中全力维护公平正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加大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力度,确保社会稳定。严肃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危害民生民利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努力维护公平正义。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在争先创优、勇争一流中努力推动跨越发展。充分把握检察改革,以改革谋发展,以创新求突破。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工作的推进,积极在转换管理思路、改进管理方式上下功夫、谋实效,着力在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公开、司法责任制改革上想办法、动脑筋,努力形成具有邳州特色的检察工作品牌。
四是坚持从严治检,在修身律己、严格规范中大力强化队伍建设。始终保持政治坚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持续巩固和拓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引领干警树立恪守良知、崇尚法治、理性平和、公允正直的检察职业精神。坚持以队伍素能专业化为导向,加快培养检察业务专家和专门型人才。围绕检察权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分类建立检察人员权力清单制度,全面提升公正廉洁司法水平。
各位代表,新的五年,新的起点,新的征程。我们将按照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凝心聚力、团结奋进、创新实干、担当作为,推动检察事业迈出新的步伐,为建设“强富美高”新邳州、奋力谱写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邳州篇章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的说明
1、法律体检工程:是指邳州市检察院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打造的工作品牌,主要内容是主动或受企业邀请,定期深入相关企业,对企业的治理结构、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治理等制度进行规范指引和提供咨询。
2、“国学教育”:是指邳州市检察院结合社区矫正人员行为、心理等特点,依托汉文化所蕴涵的道德理念,通过选定《论语》、《尚书》、《弟子规》等中国传统国学经典编制《德育净化心灵》、《汉典故简释国学》读本,发放给社区矫正人员学习,进而从灵魂深处促进在押在矫人员改过自新。
3、批量审:是邳州市检察院针对人少案多的矛盾,立足司法实践,积极对接新刑诉法的工作创新。规定一定数量的同类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同时批量出庭公诉。
4、拘后诉:是邳州市检察院牵头联合公安、法院针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办理出台的一项工作创新,主要对不具备或丧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刑诉法》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完成案件的侦、捕、诉,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打击实效。
5、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6、“七种情形”告知: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凡涉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七种情形,都必须提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