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选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专业化要求,坚持政治素质良好、司法经验丰富、业务水平和能力强的标准。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为十九至二十一人,省辖市检察院为十一至十九人,县(市、区)检察院为七至十五人。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应当以适应检察业务决策为原则配备委员,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员员额不符合标准的,以及委员因职务变动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履职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门。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思考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
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发言,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涉及秘密的案件或者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和委员对于案件或者事项的态度或者意见。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养,注意学习和掌握法律以及与检察工作相关的经济、科技等知识,提高议事决策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委员可以结合所从事或者负责的业务工作,每年确定一项以上重点课题,形成调研成果报检察委员会,通过专项调研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向检察委员会提交当年履职情况报告。检察委员会应当对委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