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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悟空打官司
2021-11-30 16:57:00  来源:检察日报社  作者:张未然

  “告状人孙悟空,年甲在牒,系东土唐朝西天取经僧唐三藏徒弟。告为假妖摄陷人口事。今有托塔天王李靖同男哪吒太子,闺门不谨,走出亲女,在下方陷空山无底洞变化妖邪,迷害人命无数。今将吾师摄陷曲邃之所,渺无寻处。若不状告,切思伊父子不仁,故纵女氏成精害众。伏乞怜准,行拘至案,收邪救师,明正其罪,深为恩便。有此上告。”

  这是孙悟空的一份刑事自诉状。出自《西游记》第八十三回。诉状内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一应俱有,且依法说理,语言精确,颇具专业水准。难怪八戒、沙僧赞道:“哥啊,告的有理,必得上风……”

  然而,他们三人对案件的走向过于乐观。如果我是孙悟空的代理律师,并不主张他一定要打这个官司。事实上,孙悟空的诉讼动机自始就是非理性的。当孙悟空见到“那上面供养着一个大金字牌,牌上写着尊父李天王之位,略次些儿写着尊兄哪吒三太子位。行者见了满心欢喜,也不去搜妖怪找唐僧,……径出门去。至洞口,唏唏哈哈,笑声不绝。”由此推断,孙悟空之所以起诉李天王、哪吒父子,并不全然是诉状里写的那样,为了“收邪救师,明正其罪”,其中,还有负气寻仇的成分在。

  大闹天宫一案,孙悟空和哪吒父子存在过节。或许,在孙悟空看来,这是一次一雪前耻、了结旧怨的机会。当两位师弟提醒告完状“切须早来,稍迟恐妖精伤了师父性命”时,行者道:“我快,我快!多时饭熟,少时茶滚就回。”很显然,在非理性的诉讼动机驱使下,孙悟空对案件的预期盲目乐观。

  而且,即便作为主审法官的玉帝没有偏私,恪守法律人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孙悟空就一定会胜诉吗?我想,答案很可能不是这样。毕竟,孙悟空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在金鼻鼠的洞中寻获的、写有“尊父李天王之位”“尊兄哪吒三太子位”的牌子,然而,它是最有力的,却也是本案中唯一的证据。所谓“孤证单行,难以置信。”在刑事诉讼中,单一证据不能定案是被普遍认知的证据规则。其内涵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综合的衡量,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具体到本案,在没有其他证据以印证,从而形成一条证据链锁的情况下,单凭这个写了名字的牌位,就证明李氏父子同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其证明力是值得怀疑的。案件的被告人之一——金鼻鼠完全可以辩护说,她是出于对李天王父子的仰慕,在没有获得对方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厢情愿式的行为。果真如此,孙悟空如之奈何?

  或许,能够帮助孙悟空摆脱举证责任困境的是哪吒,他非常清楚事情的真实原委,然而,作为被告人之一的哪吒,有什么激励去承认对方指控的事实,从而去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呢?

  由于单一证据不能定案,在客观真实难以厘清的情况下,该案一旦被认定为疑案,孙悟空的败诉风险立刻升高。如何审理“两可难决”的疑案,明代的海瑞有一段精彩总结:“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尽管历史学家黄仁宇把海瑞的这番司法经验视为传统中国以道德治国的证据,很多人也把它理解为“儒家伦理法律化”或“引礼入法”的体现,然而,苏力对海瑞的这一司法经验进行了精湛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并从中概括出了乃至于对现代司法不失指导意义的“海瑞定理”。他把其中的“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一句,抽象概括为“在文化资产的两可案件中,无法明晰的产权应配置给文化资产丰裕的人”。

  参照布尔迪厄的理论,归纳这里的“言貌”,可称为“文化资产”,即一个人或组织的社会地位、身份和尊严等,类似于现代法律保护的名誉、荣誉、隐私等高度人格化的权益。这里,我们可以透过一个生活中的事例对该原理加以说明:某甲在银行的取款机取钱,发现其中一张是假币,遂要求银行以假换真,银行拒绝了其要求。某甲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判决其败诉。该案中,与作为普通储户的某甲相比,银行是文化资产丰裕者,社会硬性地分配给了银行更多的“文化资产”,即良好的信誉。根据常识判断,假钞很可能是银行业务中的偶然失误,可在无法还原客观真实的情况下,我们仍然要让某甲而不是银行来承担败诉结果,从而最小化未来同类案件的错判损失。相反,如果裁判某甲胜诉,那么一方面,这有可能引发其他潜在储户的恶意诉讼行为;另一方面,银行的文化资产会基于这个判决而耗散,而某甲也不会基于本案的胜诉收获只能由银行才会享有的文化资产。这即是“海瑞定理”的现代运用。

  具体到孙悟空的官司,在起诉状中孙悟空指控李天王父子“闺门不谨、走出亲女”“纵女氏成精害众”,这一指控显然是一种人格上的不名誉,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大致属于“事在争言貌”的案件,那么,一旦真相无法查清从而沦为“两可难决”的疑案,根据海瑞定理,就应该判李天王父子胜诉。被告李天王比原告孙悟空拥有更多的文化资产,更有资格属于“事在争言貌”案件中的文化资产丰裕者,而历经一连串如“强借金箍棒”“大闹天宫”“人参果树案”等事件,孙悟空早已经被标签化为“妖猴”“泼猴”“赖皮”,其文化资产几乎为负值,理所当然地属于“事在争言貌”案件中的“小民”。之所以让李天王胜诉,并不是由于他自身的权势,而在于,这是由案件本身涉及的对象——文化资产的特性所决定。再有,疑案的判决必须为社会创设一种有益的激励。让孙悟空胜诉,还有可能为其他文化资产匮乏者提供一种恶意诉讼的激励。

  小说里,案件的走向是这样的:玉帝拿来孙悟空的诉状“从头看了,……宣西方长庚太白金星领旨到云楼宫宣托塔李天王见驾”,又吩咐:“原告也去。”行者道:“老孙也去?”玉帝故意要求原告孙悟空跟着太白金星去给被告人送达出庭应诉的“传票”,有违常理。甚至连孙悟空本人都觉得有失妥当乃至要再问一遍才能够形成确信。之所以如此,或许正是因为玉帝在通读了孙悟空的诉状及看了他提交的物证后,意识到该案很可能难以厘清客观真实而导致成一桩疑案,以致旷日持久、歹戏拖棚。于是,他故意要原告跟了太白金星去见被告,这在事实上给双方和解创造了空间。太白金星有着丰富的“体制内”经验,对玉帝的暗示心领神会,他对孙悟空晓以利害:“一日官事十日打,你告了御状,说妖精是天王的女儿,天王说不是,你两个只管在御前折辨,反复不已,我说天上一日,下界就是一年。这一年之间,那妖精把你师父陷在洞中,莫说成亲,若有个喜花下儿子,也生了一个小和尚儿,却不误了大事?”最后,在孙悟空对撤诉细节问题提出象征性的异议后,双方随即达成和解。

  这是孙悟空在该案中作出的最正确的选择。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