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华良涉嫌抢劫罪一案,在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柴双出庭支持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胡华良见被害人小雨(化名)单身一人在马路上行走,遂从后用刀抵住小雨的脖子,对其实施抢劫。见挎包内无现金,胡华良将小雨的两部手机(一部为苹果6Plus,经鉴定价值4328元;一部为美图M6,经鉴定价值2655元)拿去,并逼迫小雨说出手机的开机密码和支付宝账号密码。之后,胡华良通过操作小雨手机,从小雨支付宝账号和微信账号关联的银行卡中转出1.23万元至其本人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其中支付宝转账1万元),并顺手将小雨微信钱包中的200余元零钱也一并转走。2016年10月31日,胡华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胡华良涉嫌抢劫财物价值总计1.94万余元。
“起诉书指控的只有部分属实。我从她的支付宝中只转了8000元,没有起诉书上说的那么多。”法庭调查阶段,柴双宣读完起诉书,胡华良为自己辩解。
“你说你只转了8000元,但是案发当日,为什么你的支付宝账户却有1万元入账?”早将案情吃透的柴双直截了当问道。
“支付宝提示剩余的就是那么多钱,我也不知道。”
“抢劫来的钱财,你是如何处理的?”
“一部分转给了我父亲,剩余的我自己用了。”
“虽然你是通过无形的网络转走被害人钱财,但在现实世界依然留下了大量的痕迹。现有证据表明,2016年10月19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支付宝进行了两笔转账,共计1万元。两笔钱,进入了你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之后,你通过支付宝分6次向你父亲的账号转账2000元,另外8000元则是快速提现至你的银行卡中。”柴双相继向法庭出示了胡华良和被害人在案发当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账户交易清单、手机购买发票、辨认笔录等证据。胡华良关于抢劫数额的辩解不攻自破。
“那天抢劫的时候,我没有持刀。”胡华良继续辩解。胡华良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归案后,即便面对大量证据,他仍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作案刀具也未提取到。
“被害人虽然是个女孩,但其被抢劫后并没有惊慌失措,一面拦截了一辆出租车跟在被告人身后,一面借用司机的电话报警。可见,被害人是非常冷静的,而且其陈述中提到的被告人形体描述、被抢劫钱数、被告人逃离现场乘坐的出租车号牌等诸多细节均能与现有证据一一对应,可以认定被害人关于被告人持刀抢劫的陈述是客观真实的。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地点是个交叉路口,并非封闭偏僻路段,且时常有人员和车辆经过。刚才说过,被害人在遭遇抢劫时异常冷静,若是无外力胁迫或生命威胁,被害人可以迅速逃离。同时,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曾将被害人劫持到一辆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是个强壮的男子。司机证实,正是看到被告人手中持刀,才未敢反抗。”柴双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天网监控视频、出租车内的监控视频、出租车司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戳穿被告人“没有持刀”的谎言。
“24岁,正是创业发展的大好时光。然而,被告人却选择持刀抢劫,应受法律严惩。”柴双铿锵有力的公诉意见在法庭中回响,被告人胡华良则低下了头:“我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6月5日,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华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