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时候,厄运总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花石纲”之后,杨志又承揽了“生辰纲”的押送任务。至于结果,大家都非常清楚,他的坏运气一直在持续,“花石纲”时黄河里遭遇了风浪,而“生辰纲”则在黄泥冈被晁盖一伙人抢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有一点是最先应该要弄清楚的:即“花石纲”和“生辰纲”的区别:“花石纲”,是皇上吩咐的工作,第十二回里,像杨志说的:“……道君因盖万岁山,差一般十个制使,去太湖边搬运花石纲赴京交纳。”由此,“花石纲”的任务是一次公务活动。而“生辰纲”,是梁中书以私人名义拜托杨志负责的私人事务,押送的内容是梁中书给岳父蔡太师的生日礼物。这是“花石纲”和“生辰纲”的最大不同。
用我们今天的视角,“生辰纲”纯粹是一次发生在梁中书和杨志之间的民事委托行为,其中,梁中书是委托人,杨志是受托人,而且,接受此次委托的,并非仅杨志一人,还有其他人,在向杨志交代任务的时候,梁中书说得非常清楚:“……怕你不知头路,特地再教奶公谢都管,并两个虞候,和你一同去。”由此,杨志只是这次护送任务的共同受托人中的一员而已。
自接受梁中书的委托,杨志可谓殚精竭虑、尽职尽责。他一开始就对路途中的风险有充分的估计,并在此基础上,向委托人梁中书提出了具体而合理的建议;在护送过程中,杨志更是谨小慎微,不敢有丝毫懈怠。特别是到了黄泥冈地段,杨志一再向众人、也是此次任务的其他受托人说明此处的危险:“……都管,你不知这里正是强人出没的去处,地名叫作黄泥冈。闲常太平时节,白日里兀自出来劫人,休道是这般光景,谁敢在这里停脚!”
可以说,作为受托人,对于此次接受委托的任务,杨志尽到了自己的谨慎的照顾义务,主要是基于其他受托人的过错,才中了吴用的计策,导致“生辰纲”失陷。对此,于情于理,杨志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或许有人质疑,杨志一无所有,仅有的一口宝刀,因为杀死牛二,也被当作罪证“没官入库”,如果回去复命,梁中书仗势欺人,他拿什么赔偿梁中书呢?这确实是个问题,不过,事情也并不是没有转机。
首先,梁中书给岳父蔡太师的礼物本身是有问题的。“生辰纲”价值不菲,约合十万贯,这还仅是一次的数量而已,之前,梁中书言“上年费了十万贯收买金珠宝贝”,也就是说,作为一名地方官吏,梁中书在两年的时间里,能够连续拿出二十万贯钱财来给岳父过生日,继而,我们当然有理由推测,梁中书绝不会只是给岳父大人过了两次生日,那么,仅一次的生日礼物就是十万贯,他该给蔡太师过了几次生日呢,又送了多少生日礼物呢?由此,我们要说明的是,杨志负责押送的“生辰纲”,这些财产本身的合法性是存疑的,按照我们今天的解释,这完全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当然,财产的来源不言自明,无非是民脂民膏,其方式,要么是直接盘剥百姓,要么聚敛自下级官员。关于后者,《宋刑统·职制律》“所受监临赃条”规定:
“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虽不入己,以受所监临财物论。”意思是,带头聚敛他人财物,馈赠他人,虽然不归自己所有,也要按照“受所监临财物”处理。这也就难怪晁盖、吴用等人,理直气壮、想当然地把它定义为“不义之财”了。
再有,梁中书指派杨志护送“生辰纲”,这一做法本身也是有问题的,说白了,他这是公权私用,利用手中职权指使下属为自己干“私活”。对此,宋代有专门的法条予以规制。同样,按照“所受监临赃条”:
“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若有吉凶,借使所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人不得过五日。其于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营公廨借使者,计庸赁坐赃论,减二等,即因市易剩利及悬欠者,亦如之。”
意思是,身为主管官员,因私使用所属人员,或从自己管辖的部门借用奴婢、车船牛马等公共物品,各按雇佣、租赁的方式来计价,按照其接受主管财物论罪。如果官员家中,有婚丧嫁娶等红白事务,可以准许借使其管辖的人员,但总数不能超过二十人,每人不能超过五天,官员亲属则不受此限制,不计算在此二十人中。即便官员想改善办公环境,役使下属建造办公房舍,也要各计工值、租金,以赃论罪。或者,官员为盖办公用房从事经营行为获利或有所亏欠而不按时偿还,也要计算利润或负债额度,以赃论罪。由此,梁中书指派杨志押送“生辰纲”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其性质属于“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
综上,无论是那十万贯“生辰纲”,还是梁中书的“委托”行为,均触法或被制度明令禁止。而曾做过殿帅府制使、具有公务人员履历的杨志,对此不仅毫无认知和体察,却因为没有兑现自己当初向梁中书的承诺,竟心存轻生的念头,要“撩衣破步,望着黄泥冈下便跳”。这一幕,实在有令人啼笑皆非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