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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诗案:宋江究竟冤不冤
2022-11-30 17:39:00  来源:邳州检察  作者:张未然

  “自幼曾攻经史,长成亦有权谋。恰如猛虎卧荒丘,潜伏爪牙忍受。不幸刺文双颊,那堪配在江州。他年若得报冤雠,血染浔阳江口。”“心在山东身在吴,飘蓬江海谩嗟吁。他时若遂凌云志,敢笑黄巢不丈夫。”

  这是宋江在浔阳楼上题写的反诗。也正是这一事件,迫使宋江放弃幻想,最终走上梁山。其实,我们都很清楚,具有强烈“忠君思想”的宋江,自始至终都没有要推翻朝廷的想法。这首诗之所以离经叛道,我想,很可能是一个自负青年郁郁不得志而借酒消愁的一时诳语,并不见得他内心真的有如此的打算和计较。

  平心而论,宋江但凡有些社会常识,其实不应该有多少愤懑、忧郁的理由。例如,他诗里写的“不幸刺文双颊,那堪配在江州”,自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宋江杀死阎婆惜一案的判决,基本上是合乎当时的法律正义的,宋被文面、发配,这都是他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再说了,江州非沧州,如他父亲所说,江州“是个好地面,鱼米之乡”,宋江在此,有戴宗、李逵照顾,整日聚会闲游,其待遇远超普通囚犯,何谈不幸?

  再如,“他年若得报冤雠,血染浔阳江口”,这句也是无的放矢。宋江有冤仇吗?他的冤仇是什么?即便有的话,也是“阎婆惜之冤”而非“宋江之冤”,如此,他“血染浔阳江口”的理由又是什么?更甚者,宋江非但不应该为刺配江州感到苦恼,他更应该感到的是窃喜和庆幸。因为,在杀惜逃亡的过程中,宋江教唆、纵容燕顺等人实施了一系列惊天大案,例如,杀死青风寨知寨刘高;为拉秦明入伙,纵人屠杀青州百姓。这些案件,在“杀惜案”的审讯过程中,宋江均没有坦白,官府也没有追究,不了了之。由此,在江州,宋江其实是一个隐瞒了重大犯罪事实的服刑人员,他该庆幸自己成功地躲过一劫,期盼通过好的表现洗白过去,何来冤仇?

  就这首诗而言,考虑到当时的时代背景,不仅在寻觅机会、一心求官的黄文炳眼里,换成任何一个人,这也是反诗无疑。我们不妨做一个比较,来看下面这几首:

  其一:烟雨蒙蒙鸡犬声,有生何处不安生。但教黄犊无人佩,布谷何劳也劝耕。

  其二:老翁七十自腰镰,惭愧春山笋蕨甜。岂是闻韵解忘味,迩来三月食无盐。

  其三:杖藜裹饭去匆匆,过眼青钱转手空。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

  这三首诗,像反诗吗?这三首诗都被定义为反诗,诗人也锒铛入狱,险被处死。这便是宋代有名的“乌台诗案”,诗人是苏东坡。

  反观宋江的两首诗,字里行间充斥着暴力词汇,流露着极端的反社会情绪,被认定为反诗,是非常恰当的。浔阳楼的墙壁上,题了很多诗,在众多的诗词之中,黄文炳一眼看出宋江的《西江月》是反诗,这一方面说明了黄的眼光之敏锐,另一方面,也表明该诗在众多诗词中的扎眼、异端和另类。一旦认定为反诗,且随后又坐实了宋江与梁山的通谋,依法处宋江死刑,和之前的“杀惜案”判决一样,均合乎法律正义。

  依《宋刑统·贼盗律》“谋反”条:“……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该条的意思是,言论虽然已经构成乱常之词(宋江的反诗,当然属于乱常之词),可又不能煽动他人的,虽逞凶威,但又不能率领他人的,就是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的,也皆斩杀,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只是家产不予没收。

  第四十回,小说浓墨重彩地描写了死刑执行的过程:(黄孔目)当日禀道:“明日是国家忌日。后日又是七月十五日中元之节,皆不可行刑。大后日亦是国家景命。直待五日后,方可施行。”……蔡九知府听罢,依准黄孔目之言。直待第六日早晨,先差人去十字路口打扫了法场。

  由此段我们看到,为了拖延时间,黄孔目找出了例如“国家忌日”“中元节”“国家景命”等理由进行搪塞,成功地把行刑日期往后推迟了五天。否则,梁山好汉营救宋江的计划就落空了。

  黄孔目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当然是获得了制度支持的。《宋刑统·职制律》“祭祀”条:“诸大祀在散斋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决罚者,笞五十,奏闻者,杖六十,致斋者各加一等。”按此规定:大祀散斋四日,在此期间,不得吊丧、问疾看医,定罪、判杀的法律文书不得签署,也不准决罚杖笞等刑,违反此项规定的,笞五十。

  再依据《狱官令》“决死罪”条: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

  由此,即便像宋江这样的犯人,所犯之罪虽属于“决不待时”,但是,在断绝屠宰月即正月、五月、九月以及禁杀日也都不能执行死刑,违反者,各杖六十。传统制度里的这些行刑禁忌,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农耕文明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影响。

  再来看一下行刑的场面:就大牢里把宋江、戴宗两个匾扎起,又将胶水刷了头发,绾个鹅梨角儿。各插上一朵红绫子纸花。驱至青面圣者神案前,各与了一碗长休饭,永别酒……真乃压肩叠背,何止一二千人。

  我们注意到,行刑的时候,宋江、戴宗的发型是经过一番刻意处理的。传统社会里,头发被囊括于孝道伦理之中,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如此一来,就难以成为针对肉体的“规训与惩罚”的缺席者,它注定会成为仪礼与刑罚关注的对象。我国古代就有“髡刑”,其行刑方式即是把人的头发全部或部分地剃掉,在古人看来,这是一种严厉的惩罚。宋江、戴宗临刑前,官府对其发式的刻意处理,这是一种针对犯人的标签化、荒诞化的技术,更是一种惩罚技术。再有,“弃市”作为一种“公共景观”式惩罚,是传统社会里斩刑的通常做法。其功能和意涵,按照福柯的观点,这种公开的酷刑执行,是一种关于肉体的“政治技术学”,当众的折磨和行刑,是君权的宣示和对犯人的报复,对于观众而言,则是一种重申。它更主要的意义不在于重建正义,而是重振权力。

  然而,这种“剧场化”的惩罚方式在展示权力之余又有着削弱权力之虞。由于酷刑的残忍、野蛮,本身会给参与的民众一种强烈的罪恶感,这对制度原本要追求的社会效果,无疑是一种解构和消解。进入现代社会,酷刑、肉刑被废除,惩罚不再是一种公开的表演,以这种转变为标志,人类社会的“惩罚”时代落幕,进入了“规训”时代。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