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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镜
潘金莲案:“礼法”的一面镜子
2023-04-28 18:40:00  来源:检察日报社  作者:张未然

  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人际间的亲疏关系,对法律责任的承担会有相当大的影响。基于此,考虑到潘金莲和武大以及武松之间的身份关系,那么,可以想见,潘的违法行为,都会较凡人加重处罚。按照《水浒传》的设定,对照刑律,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通奸。《宋刑统·杂律》“诸色犯奸”条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根据此条,就通奸的行为而言,西门庆应被“徒一年半”。因为已经嫁为人妇,而行通奸之事,为此,潘金莲应被“徒二年”。虽然罪名相同,但就责任的承担而言,潘金莲的责任要比西门庆重。

  第二,谋杀亲夫。“那妇人揭起席子,将那药抖在盏子里,把那药贴安了,将白汤充在盏内,把头上银牌儿只一搅,调得匀了,左手扶起武大,右手把药便灌。”

  这是第二十五回里,潘金莲谋杀武大的过程。即便其貌不扬的武大确实配不上貌美的潘金莲,但是在法律上,两人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这是毋庸置疑的,因而,对潘杀夫的行为,也就会遵循法律的逻辑,有着格外严厉的法律评价。具体而言,潘的行为属于“十恶”之中的“恶逆”。针对此类犯罪,“常赦不免,决不待时”。

  《宋刑统·贼盗律》“谋杀”条规定:“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

  由此条得知,谋杀亲夫,和谋杀自己的祖父母、父母、期亲尊长等同罪,一旦实施,不问有伤无伤,皆斩。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当时的法律,妻妾与人通奸,而奸夫把本夫杀死,或同谋而故杀、斗杀本夫,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妻、妾不知情,也与杀人者同罪。《疏议》曰:“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所奸妻妾亦合绞。”

  这就意味着,假设当初西门庆脚踢武大,致使其死亡,不但要追究西门庆的责任,潘金莲也是死罪;或者,在谋害武大的过程中,即便潘金莲没有实施具体的谋害行为,而仅是一个毫不知情的局外人,那么,只要武大死于西门庆之手,潘金莲仍然是死罪。

  第三,焚烧夫之尸体。《水浒传》第二十六回,有潘金莲处理丈夫遗体的描述:“……那妇人带上孝,一路上假哭养家人。来到城外化人场上,便教举火烧化。”

  潘金莲之所以要焚化武大的尸体,其主要目的在于毁灭证据,掩盖其先前的杀夫罪行。同时,这一行为本身,也违背了当时法律的规定。按照法令,除非特定人士(僧道、外国人)自愿或远道灵柩回乡,焚烧尸体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京城外及诸处,今日多有焚烧尸柩者,宜令今后止绝。若是远路归葬,及僧尼、蕃人之类,听许焚烧。”也就是说,像僧尼、蕃人等具有特定身份,或符合远路归葬的情形,可以焚烧尸体之外,一般人焚烧尸体的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由此,即便撇开其邪恶动机不谈,潘金莲焚烧武大的尸体,也显然是触法的。

  然而,虽然潘金莲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规定,但这一指控本身又很难成立。因为在宋代,上述禁止火葬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据记载,宋代,河东路百姓因为“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政府也规定,在京城郊坛三里以外,“方得烧人”。

  正如小说里提到的,为将丈夫尸体焚化,潘金莲“来到城外化人场上”,这里的“化人场”,应该就是当时官办的焚尸场。这样看来,宋代禁止焚烧尸体的行为,只是一件象征性的、纸面上的法律而已,在民间并没有得到普遍的遵行。按照历史学家瞿同祖先生的说法,这是一种“法律自法律,人民自人民”的现象。或许正是基于这一状况,武松归家,获知武大死亡的噩耗,质问潘金莲尸体在何处时,潘金莲很坦然地告诉对方已经焚化。而对这一事实,武松并没有对此进行指责。

  第四,居丧释服从吉。武大死后,潘金莲浓妆艳抹,继续和西门庆厮混:“每日却自和西门庆在楼上任意取乐,却不比先前在王婆房里,只是偷鸡盗狗之欢,如今家中又没人碍眼,任意停眠整宿。……原来这婆娘自从药死了武大,那里肯带孝。”

  潘金莲的上述表现,严重违背当时的礼法。我们清楚,传统社会里,男尊女卑是一条人际社会的红线,反映在夫妻关系上,则夫贵妻卑。按照服制,丈夫死之后,妻子应该为夫服斩衰(麻衣丧服)三年,夫丧期间,妻子不能穿华丽的衣服,不能参与娱乐活动,也不能改嫁。

  《宋刑统·婚律》“居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如果在此期间,妻子“闻之匿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均属背礼违义,为“十恶”之中的“不义”。反观潘金莲的行为,武大死后,在居夫丧期间,她非但不具有情感上的哀凄,却释服从吉、衣着光鲜,和西门庆纵情声色,显属“不义”之罪。

  除上述外,潘金莲还有一项未遂的违法行为,即色诱武松:“那妇人将酥胸微露……脸上堆着笑容,……也有三杯酒落肚,哄动春心,那里按纳得住,只管把闲话来说。……却筛一盏酒来,自呷了一口,剩下了大半盏,看着武松道:‘你若有心,吃我这半盏儿残酒。’武松擗手夺来,泼在地下……”

  从文学的叙事技巧看,这段描写是很精彩的:大雪、密室、跳动的炉火,象征了潘金莲热烈而大胆的情欲。然而,按照制度,潘金莲的行为显然非常危险。《左传》有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由于两人在身份关系上属于叔嫂,而叔嫂在服制上属于“小功以上”亲,如果相奸,则为奸非,属于“十恶”中的“内乱”。据《宋刑统》条:“诸奸从母,祖姑母、从祖伯叔姑母、从父姊妹、从母及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强者绞。”

  潘金莲案近年由写家演绎出很多别样的故事,但由上述分析,潘金莲自遇西门庆,即坠入欲望的深渊不能自拔,谋害亲夫,色诱夫之兄弟,身兼“恶逆”“不义”等两项“十恶”之罪名,实属罪责深重。这样分析下来,判决书中评价潘金莲称“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是符合法律正义的。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