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徐州市多处古墓实施盗掘,盗得汉代玉鸟、陶灶台、灰陶壶、灰陶钵、部分玉片等物品,后以高价卖给他人。经鉴定,其多次盗窃文物为一般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研究价值。
2021年5月25日,沛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罪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刘某某等人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其他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不等刑罚。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警示】
明知盗墓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为牟利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摸金校尉不是传奇、寻龙探穴并非小说,文物古迹是历史的见证,是珍贵的遗产,现实不是小说,盗墓不是儿戏,对文物遗迹切莫动歪心思,爱护守护才是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