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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狱不悔改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再获刑 警示:切莫知法犯法
2021-06-10 16:30: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甲因为盲目讲义气违法犯罪被判刑一年,谁知他刚出狱一个月,就跟朋友张某乙一起非法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2020年8月下旬,被告人张某乙通过微信认识了福建的“小敢”、“阿肖”,得知购买银行卡并销售可以从中获利。与刚刑满释放的张某甲商议购买他人银行卡并销售从中获利。

  被告人张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银行卡事情时,被告人周某某得知购买银行卡可以从中获利。被告人周某某向孟某某、戚某某(均另案处理)联系购买银行卡,孟某某、戚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以戚某某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沛县支行办理银行卡1张。孟某某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和戚某某的银行卡以每张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周某某,共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周某某将其2020年8月2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沛县支行办理的1张银行卡连同孟某某、戚某某的两张银行卡,以每张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共同将三张银行卡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

  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付款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将该3张银行卡以每张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销售给“小敢”、“阿肖”。2020年8月27日他人使用戚某某的银行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9999元。案发后,2021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乙、周某某、李某某分别退回人民币16667元、16667元、16666元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周某某非法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买、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发后,四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之间也能够相互印证。

  2021年3月9日,沛县检察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对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周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对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周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警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极易滋生其他方面的犯罪,如洗钱、贩毒、网络诈骗等。提示广大市民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任何人不得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