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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规制大中专学生买卖银行卡行为
2021-08-31 17:14: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丹 王章丁

  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需要通过银行卡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为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往往会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走账,从而滋生非法倒卖银行卡的产业。令人忧心的是,在一些妨碍信用卡管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在校大中专学生,他们充当“卡头”,组织同学、朋友开办银行卡、电话卡,有偿收购后再转卖,从中赚取差价。

  大中专学生涉案原因分析

  大中专学生开通银行卡审核宽松。银行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办理借记卡开户业务审批严格,需要监护人出具相关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人关系证明。对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任意网点就可以办理。而大中专学生普遍在16周岁以上,办卡程序简单,审核宽松。

  大中专学生监管缺失、法治观念淡薄。大中专学生多是在校住读,脱离父母监管,有的已经进入实习阶段,脱离学校管理。但其缺乏基本的社会经验,缺乏对犯罪行为的分辨能力,加之其数量庞大、人群集中,很容易受到犯罪分子诱导。

  大中专学生自身存在侥幸、从众心理。出卖一套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能快速获利近千元,在发现周边有同学销售银行卡资料未被及时依法处理后,不少学生产生了“大家都这么做,应该没有事”的观念。此外,随着支付方式愈加多样化,手机绑定一张银行卡后即可多个程序操作使用,而一人最多可以办理4张银行卡,另外3张银行卡就成为“闲置资源”。种种原因导致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流入犯罪分子手中,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

  办理大中专学生买卖银行卡犯罪难点

  涉案大中专学生包含部分未成年人。大中专学生的年龄大多在15周岁至23周岁之间,有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跨越未成年人阶段和成年人阶段,取证难度较大。同时,对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相当、年龄相距较小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区分为未检案件和普通案件来办理,不同的办案模式会让年龄略大的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落差,不满判决结果。

  买卖银行卡犯罪立案标准低,对大中专学生打击力度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湖北省罗田县检察院办理的苏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中,就有部分大中专在校学生涉嫌售卖自己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如果按照“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标准立案追诉,他们不仅要面临刑法惩戒,还会面临五年内不得新开账户,不得使用银行的非柜面业务和支付账户,被银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处罚。

  大中专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如果就案办案,不予以挽救只注重打击,容易激发社会矛盾,难以实现办案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应对大中专学生买卖银行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层面

  银行机构作为银行卡开户源头单位,应把好账户开立审核关,从源头上切断非法资金链条,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央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对银行机构负有监管职能,要督促银行机构强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在校学生非首次要求开立银行卡账户的,可要求其提供辅助证明,或通过与其家庭成员电话沟通确认等实质性审核方式进行真实性审查;要督促银行机构强化客户风险登记管理,持续关注客户持卡数量,如果发现客户超过正常持卡数量,尤其是存在各家银行多头开户情形,应对开卡人进行深入识别作业;要督促银行机构审慎确定在校学生开卡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审慎办理在校学生开通网银、手机银行等非柜面业务,可要求其提供工作证明或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辅助证明等资料。

  教育部门对督促学校加强风险防范引导、教育学生提升法治意识负有主体责任,要督促学校定期对在校学生开展摸排,密切关注学生的异常消费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消费中存在的资金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针对性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疑似涉案学生及时开展帮扶引导,防范次生问题发生。

  (二)机制层面

  建立银行机构、公安机关协作沟通机制,把银行卡犯罪置于更有效监控之下。各商业银行可以定期对在校学生名下开立的账户进行定期排查,梳理账户交易的异常特征,包括账户资金快进快出过渡性质明显、小额试探性交易后频繁或大额交易等行为,并及时通报给其他商业银行。鼓励商业银行优先采用IP定位和电话回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异常账户逐一核查,联系不上或者回访可疑的,同时通报给公安机关,提高风险排查的针对性和风险性。

  建立教育部门、银行机构、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共同开展银行卡犯罪的专业知识宣传,向在校学生详细讲解安全使用银行账户知识,讲清违规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的危害性,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学生充分认识到非法买卖银行卡的严重后果,养成良好妥善保管个人重要信息的习惯,自觉抵制非法买卖银行卡行为。

  (三)法律层面

  立法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指导作用,对教唆大中专学生售卖银行卡等行为从严打击,对因被唆使售卖银行卡的大中专学生注重挽救,给予改过自新机会。最高检、最高法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对此类犯罪的定罪标准、证据认定、量刑标准进一步细化;也可以公布指导性案例,通过选取代表性案例进行法律释义,统一司法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