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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院坚持三项原则 规范案件审查报告制作
2018-03-14 09:11:00  来源:邳州检察

   制作案件审查起诉报告是审查起诉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公诉案件承办人必须具备的基本业务技能。邳州市院公诉科通过规范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要求公诉人在案件审查报告制作中坚持三项原则,进一步提升公诉人分析判断把握证据,提炼案件事实,精准定性的能力,取得一定的成效。

  一、坚持审查报告形成过程 “两相”原则。一是确保与审查活动相始终。审查起诉报告的制作过程本身就是案件办理进程的真实写照,每完成的一项工作都应当及时反映在审查起诉报告之中。二是确保与程序处理相适应。审查起诉期间对这些程序问题的处理,必须适时体现在审查起诉报告中,以反映案件办理的真实进程。 

  二、坚持审查报告内容填充“三无”原则。一是基本信息无差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侦查部门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量刑证据等不仅仅简单摘录侦查部门移送的材料,而应当综合审查卷宗中其他材料,综合判断得出结论。二是证据审查无赘余。报告中对于证据的提取分析,应当以起诉标准的实现为出发点,以未来庭审的举证、质证为归宿,为证据可采性和关联性的客观分析创造条件。审查起诉报告中对于证据内容的摘录,应当体现出处、来源,可视情况进行分组或者逐个说明分析,做到恰到好处、绝无赘余。三是注意事项无遗漏。要求承办人提高敏感度,针对审查报告的注意事项逐一对照,对是否存在追诉漏诉、两项监督、办案风险预警等在审查起诉报告中恰当地予以体现或说明。   

  三、坚持案件审查“三字诀”。一是认定事实戳要点。审查起诉报告中对于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有的放矢,紧紧围绕现有证据所反映出的客观事实,不能脱离证明力臆断事实,亦不可受制于侦查机关(部门)的事实预断。审查起诉报告中的事实认定必须严肃对待、字斟句酌,不遗漏任何涉及定罪量刑的重要信息,以体现公诉活动的严谨、权威。二是分析证据抠细节。无论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都应在审查起诉报告中得到系统的论证分析,以巩固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承办人应当从全局角度在审查起诉报告中展现对证据链条闭合情况的分析,并结合刑诉法中的证明标准,对全部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作出综合判断,就是否存在合理怀疑、证据指向是否唯一,给出确定性回答。三是适用法律抓要害。适用法律情况的论证既是以后庭审辩论中公诉意见的雏形,也是承办人基本业务素养的体现,对此,承办人应付出大量心血,彰显扎实的理论功底。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