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谢某某因他人欠其债务欲向新沂市人民法院起诉,后通过樊某某认识自称在法院工作的王某某。2019年10月至12月间,王某某虚构起诉费、保全费、请人吃饭等各种理由诈骗谢某某共计人民币一万两千余元。
2020年1月,王某某主动至新沂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主动退赃给被害人谢某某,取得被害人谢某某的谅解。2020年4月,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检察官说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本案中,王某某就是冒充法院工作人员以取得被害人信任,从而非法牟利。检察官在此提醒,当遇到他人自称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切记要擦亮眼睛,在涉及金钱时,一定要与有关部门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一旦发现有欺骗行为,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