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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室友手机吵,一偷除后患?
2020-09-16 16:46:00  来源:邳州检察

  室友每晚用手机看直播,很晚都不睡觉,影响小伙休息,小伙跟室友沟通了几次都不管用,于是小伙一气之下将室友手机偷走……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9日早晨8点左右,租住在邳州市运河镇城北一巷的刘某某一觉醒来,发现其放在床头的苹果XR手机被盗,后报案,公安局民警接报后随即展开调查,首先通过定位手段锁定被盗手机位置,此时,被盗手机已被嫌疑人卖给一家二手手机店,民警询问店主后确定嫌疑人身份,原来是报警人刘某某的合租室友杨某某,民警遂将嫌疑人杨某某抓获。抱着侥幸心理,杨某某一开始拒不承认其盗窃手机的事情,后在强大的事实证据面前,不得不对其盗窃室友刘某某苹果手机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杨某某,男,2003年6月出生,案发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据杨某某交代,其与刘某某系同租室友,因刘某某喜欢用手机每晚看直播至深夜,影响杨某某休息,杨某某同刘某某沟通过几次,刘某某仍然坚持每晚看直播,故刘某某对杨某某怀恨在心。2020年1月9日凌晨,杨某某回到住处,发现刘某某正在睡觉,手机放在床头,杨某某遂将刘某某手机盗走,并于当天下午以2550元将手机卖至熟人的手机店。后经鉴定,刘某某被盗的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3750元。

  邳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退赃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可通过家庭、社区矫正机构及检察机关进行考察帮教。最终对杨某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盗窃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盗窃罪,依法要负刑事责任,尤其是高端智能手机,价格动辄数千元,盗窃一部即够入刑。切记,不劳而获是心魔,见财起意要不得!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