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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2018-03-30 11:53:00  来源:邳州检察

第四章 监察职责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第十六条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第十九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