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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章
2018-03-30 14:19:00  来源:邳州检察

   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