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申诉人系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申诉请求在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
(4)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5)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律师代理申诉的,须提交申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