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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八戒的法律生活
2021-09-30 16:32: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未然

  对于佛法,八戒或许真的是“白天不懂夜得黑”,然而,他却精通世俗世界里的规则。很多时候,他不像是一个去天竺朝圣的佛门弟子,倒像是阴差阳错来到取经团队里的法律人。

  第十九回,孙悟空先是变作高太公的女儿将八戒打败,又追至八戒栖身的山洞前,一顿铁棍,把两扇门打得粉碎,此时的八戒“正喘吁吁地睡在洞里”,听见打得门响,跑将出来,厉声骂道:“你这个弼马温……你且去看看律条,打进大门而入,该个杂犯死罪哩!”孙悟空笑道:“这个呆子!我就打了大门,还有个辨处。像你强占人家女子,又没个三媒六证,又无些茶红酒礼,该问个真犯斩罪哩!”这像极了律师间的交锋,他们两人之间的对骂,竟然是一场唇枪舌剑的“法庭辩论”!

  第二十三回,黎山老母、观音、普贤、文殊菩萨四人化身“娘女四人,意欲坐山招夫”来考验唐僧师徒的取经意志。大家怂恿八戒留下,八戒也非常渴望留下,便道:“话便也是这等说,却只是我脱俗又还俗,停妻再娶妻了。”他这里给出的竟是一个法律上的理由:考虑到和高翠莲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若是留下来的话,有重婚的嫌疑。八戒在面对问题时,总能优先从法律方面予以考虑,这几乎成为不假思索地应然。

  第二十七回,白骨精第三次变成老大爷,肉眼凡胎的唐僧看见老人心中欢喜,八戒可没这么乐观:“行者打杀他的女儿,又打杀他的婆子,这个正是他的老儿寻将来了。我们若撞在他的怀里呵,师父,你便偿命,该个死罪;把老猪为从,问个充军;沙僧喝令,问个摆站;那行者使个遁法走了,却不苦了我们三个顶缸?”这里,八戒所说的,涉及到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即徒弟犯罪,师父及师兄、弟连坐的问题。《西游记》作者施耐庵生活在明代,他笔下的法律都跟《大明律》相关。其实,《大明律》特别规定,仅“谋反”“大逆”情形下,祖父、父子、兄弟及伯叔父等亲属连坐处斩(受业师与伯叔父同),而“故杀”的情形下,受业师等并不连坐。八戒说三人要一齐为悟空“顶缸”,显然是扩大了连坐的范围。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八戒一时糊涂,而是故意对中有错,错中融对,刻意为之,恐吓唐僧,使他逼走孙悟空,从而使自己在团队的劳动分工中占据有利的竞争位置。

  第三十一回,为引诱黄袍怪(奎木狼)在城外打斗,孙悟空绑架了他的两个孩子,跟八戒、沙僧道:“你两个驾起云,站在那金銮殿上,莫分好歹,把那孩子往那白玉阶前一掼。有人问你是甚人,你便说是黄袍妖精的儿子……那怪听见,管情回来,我却不须进城与他斗了。”沙僧永远是谦卑的,像大海一样沉默。八戒则笑道:“哥哥,你但干事,就左我们。”行者道:“如何为左你?”八戒道:“这两个孩子,被你抓来,已此唬破胆了,这一会声都哭哑,再一会必死无疑。我们拿他往下一掼,掼做个肉坨子,那怪赶上肯放?定要我两个偿命。你却还不是个干净人?连见证也没你,你却不是左我们?”这段话,八戒的思维里体现出了很强的证据意识。第五十回中,孙悟空外出化缘,三人久等不来,于是他们走进一座高楼,恰巧“串楼旁有三件纳锦的背心”,八戒向唐僧建议拿背心穿上,三藏道:“不可不可!律云:公取窃取皆为盗。倘或有人知觉,赶上我们,到了当官,断然是一个窃盗之罪。”八戒却道:“四顾无人,虽鸡犬亦不知之……谁人告我?有何证见?”

  第三十八回,孙悟空为救沉尸井中的乌鸡国国王,骗八戒去偷宝贝,八戒道:“哥哥,你哄我去做贼哩。这个买卖……我也与你讲个明白:偷了宝贝,降了妖精,我却不奈烦什么小家罕气的分宝贝,我就要了!”行者道:“老孙只要图名,那里图甚宝贝,就与你罢。”八戒听说宝贝都给他,满心欢喜,一骨碌爬起来就走。结果大家都知道,八戒上了孙悟空的当。可是,这段话里,八戒分明表现出了很强的契约意识,在做事之前,他非常注重用合同的方式来明晰彼此的权利、义务。

  他要让孙悟空明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让他人做事,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大家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对应的。八戒这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同样属于法律思维,是对“先君子后小人”的传统道德观念的一种颠覆。西行路上,八戒和孙悟空签订过多次这样的契约,结果却并没有从中捞到什么便宜。问题不是出在合同的条款,而是和合同相对方比较,八戒对当事人违约行为的惩罚能力大大不足,只能吃哑巴亏。

  第四十一回,红孩儿弄旋风将唐僧摄去,悟空与八戒寻到他洞门前,只见妖精一只手举着火尖枪,站在中间一辆小车上,一只手捏着拳头,往自家鼻上捶了两拳,准备从鼻孔中放出“真三昧火”。对这一反常举动,八戒进行了大胆的法律推理:“这厮放赖不羞!你好道捶破鼻子,淌出些血来,搽红了脸,往那里告我们去耶?”由此,我们看到,除了实体法,八戒的诉讼法知识和意识也是完备的。这在第八十三回有着更充分的体现:孙悟空在无底洞寻获了一块写有李天王、哪吒三太子的牌子,即欲启程去灵霄殿打官司,对于诉讼结果,与孙悟空的过分乐观相比,八戒则表现出了出奇的冷静,道:“哥啊,常言道,告人死罪得死罪,须是理顺,方可为之。况御状又岂是可轻易告的?你且与我说,怎的告他?”这里,八戒点出了两个问题来提醒孙悟空:一是“告人死罪得死罪”,据《大明律》“诬告”条规定:“凡诬告人……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很显然,八戒之言是有明确依据的。二是关于御状不可轻易上告,《大明律》“越诉”条规定:“凡军民诉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由本条可知,告御状而不实者,要重于一般越级上诉。熟悉《大明律》的施耐庵,借八戒之口用法条证明八戒此言非虚。

  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指出:公民的生活,即为法律所组织起来的生活。在西行的路上,八戒一直和法律零距离。想当年,孙悟空师从菩提老祖,学艺有成,一个筋斗能翻十万八千里,同学们都开玩笑,说:“悟空造化!若会这个法儿,与人家当铺兵,送文书,递报单,不管那里都寻了饭吃。”而我总觉得,如果不是西行,八戒要找份工作也并不困难,甚至要比孙悟空送文书的工作更体面些。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