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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还是诈骗?
2022-01-30 09:57: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玄承瑛

  2016年5月4日,由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毛秋华诈骗一案,在该区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2008年,被告人毛秋华在山东华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与山东省寿光市杨庄村签订房地产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毛秋华没有交纳履约保证金,导致合同终止。2011年至2014年,毛秋华隐瞒其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以及上述合同无效并被终止的事实,以开发杨庄安居城项目、支付建设图纸设计费等为理由,多次骗取李春东(化名)现金共计31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返还。

  “我没有骗取李春东的钱,只是向他借过60万元。至于李春东手中的五张借条,是借款到期后重新计算本金和利息后打的新借条。我因为相信李春东,所以没要回原借条,这才致使他手中有五张借条。”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王永靳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毛秋华为自己辩解。

  “借款到期打新借条,金额应当是逐渐增加,但被害人李春东手中的五张借条金额,却是有增有减。这一点,你如何解释?”王永靳问。

  “那是我记错了,这五张借条是为了在公司财务多报销费用虚列的开支项目,不是真借条。”

  “财务报销都是以发票作为依据,没有哪家公司是用借条报销的。而且按照你的说法,这五张借条是在同一时间写的,但是根据笔迹鉴定结果,这五张借条是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书写,并非同一时期形成。”

  毛秋华无法解释,于是换了一个话题:“这些借条说明不了什么,法院有司法解释,超过10万元的资金往来要是没有银行转账凭证,只有借条的话是不能认定的。”

  “我们已经查证,李春东交付的现金,都有银行取款记录和证人证言。”

  “就算是收了钱,我也不是诈骗,只是正常借钱。我和居委会签订的旧村改造合同没有终止,我的借款理由都是真实的。”

  “我们向杨庄村居委会调查,你没有交付投资款,导致该社区旧村改造工程三年没有动工,而且经过我们现场勘查,该工程已为永康利开发公司建设,你所说的借款理由并不真实。”

  “那只是我当时还没动工而已,合同还是有效的,我已找了设计员张某做了工程设计规划。”

  之前多次讯问中,毛秋华从未提及张某。针对这一情况,王永靳请求法庭休庭,延期审理,并在延期审理期间对证据进行了补充。

  再次开庭后,王永靳对新证据进行了宣读:“我们已经调取了杨庄居委会和你所在的华金置业有限公司的开发合同,证实合同已经失效。设计员张某也证实,只是与你吃过饭,并没有为你提供设计。”面对新证据,毛秋华不再辩解。

  2017年1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毛秋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毛秋华上诉。2017年5月3日,潍坊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