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院:财产性执行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2018-04-20 08:53:00  来源:邳州检察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进行财产刑执行监督面临许多问题,司法实务中困扰很大,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严重损害了判决、裁定的既判力,而且法律权威得不到尊重和维护。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 

  (一)间接监督为主 

  间接监督,是指执行监督部门不直接对执行工作进行检察监督,而是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倒逼其履行财产刑义务。目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减刑、假释领域,对有能力缴纳罚金而不缴纳的服刑罪犯,限制其减刑的提请或减刑的幅度,以此来达到罪犯履行财产刑的目的。 

  (二)直接监督乏力 

  直接监督,是指执行监督部门直接对执行工作进行检察监督,要求他们依法履行执行职责,来达到财产刑执行的目的。限于制度等原因,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未能进行有效的直接监督。法院执行财产刑的部门没有统一,执行程序不够完善,使得财产刑执行的很多具体工作都无章可循。 

  (三)间接监督为主的弊端 

  通过对减刑、假释的限制,能够促使一些服刑罪犯履行财产刑,但成效有限:1.对判处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效果;2.对判处终生监禁的罪犯没有效果;3.对短刑犯、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管制、拘役并处罚金的罪犯,单处罚金的罪犯没有效果;4.对宁愿不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效果。对财产刑执行部门的执行工作,起不到督促或纠正的效果,无法促使他们提高工作水平,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需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监督信息匮乏 

  执检部门通常只能了解罪犯的财产刑判决情况,无法掌握其经济状况、执行态度和能力,也难以获知法院的执行情况。其他监督信息要靠执检部门自己去挖掘,但如何才能更有效率地挖掘到有价值的监督信息是当前监督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监督手段单一 

  很多情况下,执检部门仅仅是就发现的问题发一下检察建议,然而对后续监督的保障方面没有可靠的配套机制,使得很多建议最终石沉大海,导致很多监督工作成了虎头蛇尾的摆设。如何丰富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手段以及配套举措,成为现有制度下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监督的效果不佳,缺乏稳定性、长效性 

  一是当前的监督很多基于个案进行,难以给今后的财产刑执行工作带来长期成效。二是监督执行中,不能较好区分情况以针对罪犯不同的经济能力、执行能力灵活运用现有政策,监督工作不够细致,不能适应罪犯存在不同执行能力等各种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三是监督过程中,重监督执行到位,轻错误执行纠正,忽视了执行过程中对罪犯的权益保障和对错误执行的纠正。 

  (四)监督工作缺乏系统性 

  在实务中,执检部门限于人力不足往往只能将重点案件作为监督的主要着力点,结合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要对所有财产刑案件逐一监督则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检、法两家在此工作中的信息共享度不够,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充分掌握财产刑案件的相关资料,造成了检察监督的不充分。从长远来看,由于缺乏顶层设计,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进行得较为艰难。 

  三、破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难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财产刑执行制度,明确检察监督责任 

  为了使执行工作有据可依,充分保障执行工作的程序规范性和执行刚性,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制定完备的财产刑执行及监督的规定,该制度至少应涵盖以下方面: 

  1.财产刑执行的立案和基础信息调查方面。对于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的, 可由刑事审判庭接受犯人履行的财产刑;超过该期间的,一律将财产刑执行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同时向执检部门报备。对于立案后的基础信息调查方面,明确经济状况调查责任,以便以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2.明确执行措施和程序。对于有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的,可以采取查封、拍卖、抵扣等措施。对于犯人本人不便履行的,可以由亲友代为履行,或者将相关其他资产委托有关机关部门和人员代为处理履行等。对于犯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参照失信人员的相关机制,纳入征信系统,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等禁止令。 

  3.细化减免、缓交政策。原有关于财产刑减免交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够具体,对一些现实中的具体情况考虑也不够细化。在统一的财产刑执行制度中,需要对减免、缓交政策予以细化,同时对于相关程序的启动、条件等予以明确。 

  4.明确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工作中与监督职责相适应的权限,适时建立重大刑罚执行检察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人民法院对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基础信息应当及时共享,法院在判决后应将包括单处财产刑在内的执行通知书副本连同 

  刑事判决书副本及时交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同时,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也应当及时将涉及财产刑的执行内容告知监所检察部门,由监所部门审查后根据备案层级、范围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二)改变工作模式,由办事向办案转变 

  一是监所检察部门在收到判决后, 启动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对判决确定的财产刑执行方式、执行时间、执行进度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及督促。 

  二是监所检察部门还应对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和终结执行裁定进行审查,对裁定书及相应可证实确实应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证据存档,并对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法院是否恢复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法院是否进行追缴进行监督。 

  三是适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按照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的执行时限应当在判决书中判定,同时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而没收财产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这两种财产刑都是有执行时限的,因此监所检察部门在未来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中应根据法院移交的法律文书掌握执行时限,对于超过执行时限未予执行的行为,应提出纠正意见。 

      (三)加强案件管理,丰富和完善执检子系统中财产执行检察工作模块内容和功能 

  一是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增设财产刑执行检察模块的同时,需逐渐完善案件的受理、审查、审批、整改等环节,应当依照规定在案件管理系统中登记、流转、办理,并由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对典型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将贪污贿赂犯罪、危害环境犯罪、食品安全犯罪、金融犯罪等执行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进行个案监督,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价格评估鉴定、处置拍卖涉案财物等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可进行现场监督,切实维护被执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体系 

  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法律规定具体化、系统化,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明确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职责、内容、方式、时限、管辖、责任追究、救济保障等细化工作流程,指导、规范监督工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刑罚的生命在于执行。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直接影响刑事裁判能否完整、科学、规范的落实,关系到刑事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要意义,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