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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典型案例】邳州市谢某、王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系列案
2021-02-26 16:35:00  来源:邳州检察

  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此批典型案例覆盖领域广,包括添加禁用物质的减肥咖啡、“假烤鸭”、网络订餐平台不履责等食品领域案件,黑作坊制售假药、药店销售过期劣药的药品领域案件,不合格化妆品案件以及危害农业安全的伪劣种子案件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推动建立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加大协作力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据初步统计,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8.48万件,罚没款27.25亿元;药品监管部门查办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法案件10.77万件,罚没款18.40亿元;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945件7298人,起诉8791件17066人。

  记者了解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发挥“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平台作用,确保各类防疫用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质量安全、供应充足,对42件涉案金额高、违法情节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组织查办3·15晚会曝光的“汉堡王”等食品案件。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用药用械集中整治,积极推动新冠病毒疫苗研发上市,做好新冠肺炎治疗药物和医用防护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目前共应急批准22个药物开展新冠肺炎及其相关适应症的治疗、预防临床试验,应急批准新冠病毒检测试剂54个,日产能达到2401.8万人份。最高检及时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出台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并通过“两高”答记者问的方式,积极回应制售伪劣口罩案件如何准确把握案件证明标准、准确适用罪名等问题。2020年,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涉疫情防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介入侦查682件,起诉451件959人。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谢某、王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被告人谢某、杨某、宋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冷冻牛肉制品系违法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等人处多次购买走私入境的冷冻牛肉、牛肚等产品。谢某、宋某某收到上述产品后,向江苏省邳州市城乡农贸市场内经营熟食的摊贩推销。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购进后加工成熟食进行销售,涉案产品10余万公斤。被告人谢某、林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4人个人销售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在谢某、宋某某租赁的冷库内查获走私的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2万余公斤。涉案肉类产品来自我国为防控疾病需要禁止输入肉类产品的地区,外包装上均为外文,对应的工厂名称、厂号不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中,且无海关报关凭证及检验检疫证明。

  二、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江苏省邳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在谢某某租用的冷库查看公安机关扣押的走私冷冻牛肉。

  2019年11月,江苏省邳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梳理电子证据。

  2019年11月,江苏省邳州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案件。

  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11月19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被告人谢某、王某某等4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2月16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等4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中,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至350万元不等的刑罚。判决宣告禁止被告人杨某、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生产、销售走私的冷冻牛肉制品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严厉打击。走私的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俗称“水漂货”。“水漂货”在运输过程中很难保持恒定冷冻条件,可能会经过“解冻”和“再冷冻”的过程,容易滋生各种细菌,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进口肉类产品或者从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进口冷链食品,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会造成重大风险,对于该类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冷冻肉类产品过程中要善于识别,谨防购买“水漂货”。

  (二)加强刑罚综合运用,剥夺违法者再犯罪能力。危害食品犯罪是贪利型犯罪,在运用好自由刑的同时要注重罚金刑的适用,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从而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以“销售数额”作为判断罚金刑的基础,从严把握罚金刑的适用,提出判处销售金额2倍以上罚金并被法院采纳,在财产刑上从严惩处犯罪,加大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三)精准制发检察建议,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该系列案件的行为人多为家庭作坊式经营,通过在家中建小冷库储存、煮制加工,后运至城区菜场或乡镇集市对外销售。检察机关通过深入市场、集市走访,结合案件门槛低、范围广、隐患大、打击难等特点,围绕开展专项整治、组织落实检查、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肉品安全专项整治并对辖区冷库建档巡查。同时联合食安委成员单位,举行“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成果,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