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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徐州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1-05-28 16:27:00  来源:邳州检察

2020年度徐州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妨害公务案

  【案件事实】

  2020年7月18日7时许,李某(2004年3月生,高二学生)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占道行驶机动车道,执勤民警(身着制服)发现后明确表明身份,强迫停车,并将李某电动车钥匙拔下阻止继续骑行。李某为夺回电动车钥匙殴打民警薛某,并在辅警陈某、高某配合执法时,将陈某的左手咬伤。经鉴定,薛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10月15日,邳州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引入司法社工进行社会调查。经走访,了解到李某为虚拟奖励沉迷网络游戏、不愿与家人沟通、行为情绪化,为此,同步开展帮教与家庭教育指导:司法社工利用其对美术的热爱,联合家长、老师帮助其确立美术特长生的高考路径,跟进美术课进程进度,引导其逐步脱离网瘾,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经工作,李某的不良情绪得到有效缓解、文化及专业成绩同步提升;经过家庭教育指导,李某的父母掌握沟通技巧,亲子关系得以缓和。2020年12月15日,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继续引入司法社工对李某进行有针对性的考察和帮教。目前,李某表现良好,正全力备战高考。

  【发布意义】

  未成年人司法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救助和引导,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心理干预、人格甄别、行为矫正、社会关护、技能培训等工作,而高质量做好这些工作,离不开社会力量,尤其是专业社会力量的支持。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在详尽的社会调查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特别程序。在帮教和考察过程中,持续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对未成年人实施科学化帮教,推动考察帮教工作更加精准有效,为在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复学升学、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案例二:认定并救助强制医疗领域事实孤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8月,云龙区检察院履职发现,某县儿童王某甲(2010年3月生)、王某乙(2012年6月生)兄弟二人,其父2016年精神病发作杀害妻子后被强制医疗,祖父不堪忍受压力自杀,两人均由祖母独自抚养,仅靠低保度日。二人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形,按规定,每人每月可领取保障金1640元,且另有医疗、教育等保障。该院提示其祖母向所在民政部门申请相关保障,却被告知强制医疗不是明确列举的救助范围,申请未获通过。该院调研发现另有4名同类情形儿童的救助申请,亦被同样理由拒绝。

  【检察履职结果】

  云龙区检察院与徐州市民政局进行座谈,解释强制医疗的法律依据、法律属性。经工作,市民政局认可检察机关观点,即“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强制医疗”的未成年人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将上述6名儿童纳入保障范围。2021年2月23日,徐州市检察院、市民政局等九家单位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拓宽渠道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通知》(徐民事[2021]2号),将强制医疗领域困境儿童明文列举,展开全市排查,合力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难”。目前,6名儿童救助金均从280余元提升至1640元。

  该院还为6名儿童申请了共计6万元司法救助金,积极引入以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为负责人的社工团队实施家庭治疗、经济扶助等,并在市院一体化指导下,通过当地检察机关联合团委开展“梦想小屋改造计划”。通过专业化、全方位救助,上述儿童已步入正常生活轨道。

  【发布意义】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检察机关认为,强制医疗本质上是一种对精神病人的社会防卫性措施,从限制人身自由的角度,其与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相当,应当认定为《意见》中“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相关涉案儿童应当被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围。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精准适法、普法,推动政策落地,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