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酒驾的危害,我只是觉得不可能查到我,我认识到错误了,以后再也不敢了。”在面对检察人员的讯问时,陈某某后悔地说道。
2021年3月10日凌晨沛县公安局接举报有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沛县公安局经审查,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21年3月10日抓获到案。2021年3月9日23时许陈某某从沛县朱寨镇某烧烤店驾驶小轿车到沛县朱寨菜市场南门,与范某某协商事情未果,范某某举报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3月10日凌晨1时24分陈某某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2021年3月12日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9mg/100mL血。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有认罪认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酒精含量为153.9mg/100ml血,且系无证驾驶。
2021年4月28日,沛县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对陈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警示】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不饮酒驾车,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身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