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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破碎的发财梦 警示:虚开必有源头 违法必究
2021-04-28 14:2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屡见不鲜,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发的偷逃骗税给国家税收带来很大损失,他们这些人绞尽脑汁钻空子,去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再想向外出售,做着发财致富的美梦。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任某某与黄某某等人共同预谋后,为赚取开票费牟利,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为目的,使用自己及借用他人身份,注册多家空壳公司,通过别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进项发票,再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先后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9份,税款238万余元。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带领同案人黄某某到朱寨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36万元。

  被告人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清楚,其本人供述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0年4月2日,沛县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任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对任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则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为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警示】

  万变不离其宗,虚开必有源头。我国依法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