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 煤矿企业。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 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 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 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 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