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根据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院《关于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设区市及基层院检察官职权清单(2017版)。
侦查监督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侦查监督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侦查监督司法办案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决定普通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
2.对公安机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不当的,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3.对本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4.决定对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向侦查机关(部门)调取无罪、罪轻证据;
6.通知公安机关释放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
7.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8.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9.决定对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
10.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侦查活动有轻微违法情形的,决定予以口头纠正;
11.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2.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对侦查机关(部门)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决定下列案件是否批准逮捕:
(1)涉及社会稳定或舆论关注的重大案件;
(2)附条件逮捕案件;
(3)纠正漏捕案件。
2.决定对刑事案件的不批准逮捕;
3.决定人员回避;
4.撤销逮捕决定或不批准逮捕决定;
5.对提请复议的审查逮捕案件决定变更或维持原决定;
6.对无管辖权案件决定退回侦查机关(部门);
7.对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并报上级院审查决定;
8.决定排除非法证据,通知侦查机关纠正非法取证;
9.决定对侦查机关(部门)立案、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调查核实;
10.决定向有关机关(部门)移送犯罪线索;
11.决定监督立案、监督撤案;
12.侦查机关对通知撤案不服,提请复议的,决定维持或变更原决定;
13.决定将办案中发现的诉讼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
14.决定对公安机关不接受书面纠正意见提出复查的处理;
15.决定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
16.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案件的决定逮捕;
2.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逮捕;
3.对提请复议、复核的审查逮捕案件决定变更或维持原决定;
4.研究决定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的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