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监督看守所日常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
2.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刑罚交付执行活动;
3.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暂予监外执行活动;
4.调查发生在看守所的事故和在押人员死亡情况;
5.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教育管理、收监执行和终止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
6.监督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情况;
7.监督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
8.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9.监督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
10.监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对上述10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决定发出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或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11.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2.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决定发出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或提出口头纠正;
13.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4.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活动;
2.监督监狱日常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决定发出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或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活动,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执行死刑前发现有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执行死刑情形的,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检察长报告。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决定人员回避;
3.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4.决定对办案和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5.决定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
6.决定对在押罪犯提出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7.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提出变更执行的检察意见;
8.决定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9.决定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书;
10.监管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认定死亡、事故性质上存在重大分歧的,决定依法开展调查;
11.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研究决定对下级院书面请示的答复意见;
2.决定是否建议法院立即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有关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的职权范围,分别适用本意见中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业务类别检察官职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