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决定对诉讼监督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
2.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决定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终结审查;
3.决定对诉讼监督案件调查核实;
4.对公益诉讼案件组织调查;
5.对需要进行听证的案件组织听证;
6.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及执行活动中轻微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监督意见;
7.决定中止审查;
8.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9.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维持不服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申请复查的案件;
2.决定交办、转办案件。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决定人员回避;
3.决定依职权受理案件;
4.决定对诉讼监督案件提出检察建议;
5.决定向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发出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
6.决定对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的监督意见;
7.决定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以及犯罪线索按照规定移送;
8.决定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提请抗诉;
9.决定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决定提起诉讼;
10.决定督促起诉、支持起诉;
11.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撤销、变更下级院作出的决定;
2.决定对诉讼监督案件提出抗诉;
3.研究决定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的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