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道路非法堆放杂物?要不得
2020-11-27 15:59:00  来源:邳州检察

  【案情简介】

  李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邳州市泰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联超市路段时,该车驶向王某晾晒在道路上的稻谷后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对路面情况未观察清楚,其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王某未经许可,将稻谷晾晒在路面上,占用路面从事非交通活动,影响车辆通行和交通安全,其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后李某之亲属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道路管理部门赔偿有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并疏于观察,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并负主要责任,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晾晒稻谷从事非交通活动,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某道路管理部门未能对道路进行巡视、在事发路段预先设置警示标志并进行处理,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相关的道路管理人因为对道路具有管理、维护之法定义务,如果未对上述妨碍通行的情况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则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