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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据揭穿谎言
2020-11-30 15:19: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哲

  2017年3月9日,河北省磁县检察院检察官李伟涛承办的陈玉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被该院评选为2016年度公诉精品案例。

  2013年至2014间,被告人陈玉祥先后三次通过张志以每瓶300元的价格从贵州购买了348瓶假茅台酒,再以800元每瓶的价格出售给磁县的李大山,销售金额为27.84万元,违法所得7.8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陈玉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却否认其在公安侦查环节中供述的从贵州购买的茅台酒为300元一瓶,辩称他当时购买的价格为800元一瓶,且并不知道是假茅台酒。

  “你和张志是何时相识的?知道他具体做什么工作吗?”面对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人李伟涛思沉着应对,按照庭审预案发起了第一轮“反攻”。

  “通过我妹妹认识的,张志经常在我妹妹饭馆里吃饭,他是开出租车的,并且做酒类生意,什么酒都有。”

  “你2013年第一次在张志那里购买茅台酒时有什么手续吗?如何付的货款?”

  “没有什么手续,都是当面给他现金。”

  “你妹妹的证言证实,你于2013年打了5万元到其丈夫的银行卡上,你告诉她3.6万元是让她代替你转交给张志120瓶茅台酒的钱款,另1.4万元是还给你妹妹的欠款。”

  “哦,我想起来了,那次是通过我妹夫的银行卡转的钱,120瓶酒每瓶800元,那5万元都是给张志的,剩下的后来又给他现金了。”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言,被告人这样回答。

  “被告人,你第二次从张志处购买36瓶茅台酒时是如何付款的?”

  “是当面付的现金,一共多少钱我忘记了。”

  “张志证言称,你第二次从他那里购买了36瓶茅台酒,当面给了他1万元现金,零头800元他没要。”

  “多少钱我忘记了,反正不是1万元,是2万元?不对,我记不清了。”陈玉祥显出了些许慌乱。

  “你去张志的酒厂看过吗?张志卖你酒给你开具正规发票了吗?”

  “没有发票,我也不知道他酒厂在哪里。”

  “张志说他先后三次卖给你假茅台酒,都是他自己买的外包装和散酒加工的,价格均是300元每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载明,送交鉴定的李大山的225瓶茅台酒不是该公司生产的酒,这225瓶中有192瓶是你第三次从张志处购买后卖与李大山的,33瓶是前两次卖给他的,对此,你可有异议?”

  陈玉祥低下了头,不再说话。短暂的沉默后,他说了句,“我只是想赚点钱而已,没想到会这样……”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陈玉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7.8万元予以追缴。

  公诉人简介

  李伟涛:男,1983年生,河北省磁县检察院检察员,2013年至今先后办理公诉案件300余件,多次获得市、县级荣誉。

  编辑: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