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将捡拾的单某某的驾驶证上单某某的照片换成其照片,先后在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一中队两次使用该驾驶证,以单某某的名义处理其驾驶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驾驶皖C5****半挂车被邳州市公安局呦山检查站民警查处车辆违法时,再次使用该驾驶证以单某某的名义处理交通违法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抓获。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变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王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使用假的驾驶证即使被发现,最多也就是罚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使用假的驾驶证、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都有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