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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院联合公安机关会签文件规范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工作
2018-06-25 16:54:00  来源:邳州检察

   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工作,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近日,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邳州市公安局出台《关于规范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意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对接部门职责范围。《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法治部门与检察机关案管部门负责案件移送审查对接工作,《意见》对相关审查职责范围进行明确,案件受理和提起审查起诉时,公安法治部门应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及在案情况,检察案管部门对嫌疑人进行在案确认后决定是否受理,检察起诉部门在作出起诉决定前,发现犯罪嫌疑人无法到案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直至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提起公诉。 

  二是严格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对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其行为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应当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发现有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条规定或者认为需要对其进行逮捕的,应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三是加大执行监督力度。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受理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案管建议,由审查起诉部门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办案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层报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不规范问题,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 

  四是构建信息互通协助机制。《意见》提出公、检两机关要通过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公安机关应定期将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情况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机关定期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例、类案问题向公安机关反馈。《意见》还提出公、检两家可采取轮流组织的方式,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取保候审适用活动情况、取保候审案件的规律、特点以及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分析、研究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尺度。 

  编辑:王根